城市合伙人服务协议

版本:v1.9-2026-11-02 · 生效日期:2026-11-02

一、合作主体与合作性质(重要)

1. 本协议由义乌市景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总部」,运营「店驭·门店云管家」SaaS 平台)与您(以下简称「合伙人」)就城市合伙人 / 轻量创业合伙人的市场推广合作事项订立。

2. 本公司采取总部直营分销模式,无多级分销:合伙人以本人名义按总部统一政策向本地商户推广本平台产品,商户成交后合伙人依约获取分润。合伙人不得发展下级合伙人、不得以下线层级抽成的方式获利,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多级分销网络。

3. 合伙人是独立经营主体(自然人或依法设立的经营实体),与本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合伙人自主开展推广活动、自行承担经营成本与税费,不享受本公司的员工薪酬、社保与福利,也无权以本公司代理人身份对外作出超出本协议授权范围的承诺。

4. 合伙人账号由总部统一开通发放,不开放自助注册;账号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或共享。

二、合伙人分类与授权范围

1. 轻量创业合伙人:不绑定特定城市、无年度业绩考核、可在全国范围拓展客户,客户按「先登记先归属」原则确认归属。

2. 城市独家合伙人:绑定约定城市并享有该城市的区域保护与该城市未认领线索的优先分配权,同时承担双方约定的年度业绩目标。

3. 客户归属一经平台审核确认,即永久归属该合伙人:后续该客户的新签、续费与增值插件增购持续计入该合伙人的分润基数;撤销城市独家授权仅影响区域保护与线索优先分配,不影响存量客户的归属。

三、分润计算与结算(重要)

1. 分润基数:以归属于该合伙人的客户实际签署并足额到账的订单金额(含新签套餐、套餐续费与增值插件增购)为基数。

2. 不计入的情形:已退款、已取消或未实际到账的订单不计入分润;客户所属门店处于套餐到期宽限期或已冻结期间产生的订单不予计提,系统对该类订单单独标注「不计提」并注明成因,合伙人可在本人工作台查看明细。

3. 结算周期:分润按自然月为周期核算与核对,核对无误后按约定方式结算,并依法依规处理个人所得税等涉税事项(如需)。

4. 本协议不预设任何分润比例数字:具体分润比例、计算口径、结算方式、出款时间与相应税费承担,均以双方另行签署的《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约定为准;两者不一致的,以《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为准。

5. 合伙人须完成实名并提交本人收款账户方可出款。收款账户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须由合伙人另行单独授权后本公司方可收集与使用(单独同意的取得与撤回另行告知);该单独授权是出款的前置条件,不免除本协议的签署义务。

四、考核与升降档

1. 城市独家合伙人按约定的年度 / 月度业绩目标接受考核,考核维度包括但不限于:归属客户新增数量、客户实收业绩、客户续费情况与线索跟进质量。

2. 考核结果用于合伙人等级升降档、授权城市调整、续约与否以及扶持资源(线索倾斜、物料与培训)的分配。

3. 本协议不预设具体目标数值:各档位的业绩目标、考核周期、升降档规则与相应权益,以《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及总部现行合伙人政策为准;总部调整政策的,将通过合伙人门户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并保证调整不对已确认的存量客户归属与已核定的存量分润作不利追溯。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1. 本公司的义务:提供可用的产品与服务、必要的产品培训与销售物料、系统账号与数据查询能力,并按约、按期向合伙人结算已核定的分润。

2. 合伙人的义务:

(1)真实、准确地介绍产品功能与服务价格,不得夸大收益、不得承诺「包盈利」「包分润金额」等无法兑现的结果;

(2)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以「独家代理」「分公司」「子公司」等名义对外签约、刻章或收取任何款项;

(3)不得以个人账户名义代收应付给本公司的款项,所有交易款项均应通过平台公示的官方渠道支付;

(4)不得实施诋毁同业、恶意挖角其他合伙人已归属客户、恶意低价扰乱市场价格等行为。

3. 合伙人违反前述禁止性条款,或存在虚假宣传、伪造交易、串通套取分润等情形的,本公司有权冻结账号、暂停分润结算直至终止合作,并就已造成的损害追究责任。

六、保密条款

1. 合伙人因合作获知的客户名单与联系方式、价格体系与折扣政策、分润规则、渠道政策、产品技术与后台数据,以及本公司标注为保密的其他信息,均属保密信息。

2.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转让或用于本协议目的以外的用途;该保密义务在合作终止后继续有效。

3. 合伙人亦不得将在推广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用于本协议目的之外的任何营销活动;客户个人信息的处理遵循《隐私政策》。

七、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本协议的任何修订都将通过合伙人门户公告或短信方式通知,并在您登录时由您重新勾选确认;本公司不会在您未明示同意的情况下静默代您签署新版协议。

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任一方按约定提前书面(含门户/短信电子形式)通知到期解除;合伙人连续考核不达标触及退出线;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导致合作无法继续。

3. 合作终止或账号冻结的,本公司将于次日起停止该账号的登录与查询权限;终止前已实际产生并核对无误的分润仍按本协议第三条结算,因合伙人违约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从待结算分润中依法抵扣。

八、数据与留痕

1. 合伙人门户内的登录行为(时间、来源 IP)与本协议每次的同意记录(版本号、同意时间、来源 IP)均会留痕保存,用于分润争议的举证与合规审计。

2. 合伙人仅可查询本人业务数据与本人客户范围内的必要信息,不得查询、导出或留存其他合伙人的客户数据;违规查询将被记录并追责。

九、责任限制

1. 因不可抗力、基础电信故障、网络攻击等不可预见且不能避免的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或数据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将尽合理努力减少损失。

2. 合伙人的推广行为与经营盈亏属其独立商业判断,本公司不对合伙人的预期收益作出承诺。

十、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 本协议与合作相关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细化,两者不一致的以《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为准;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 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可通过 App 内「工单客服」或服务热线 13429016338 与我们联系;投诉举报请注明「投诉举报」,我们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

如有疑问请联系平台客服(App 内「工单客服」)。